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7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謝宛妤即謝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貳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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