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178號
PTDV,110,司促,15178,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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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7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謝宛妤即謝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貳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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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