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6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 理 人 龔玲虹
債 務 人 鄭秉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元,逾期本金部分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44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08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
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息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