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163號
PTDV,110,司促,15163,2021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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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 理 人 龔玲虹 
上列聲請人與鄭秉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就
  其逾期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
  期利息依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
  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即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改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加3%為約定利率,本金改按約
  定利率加二成計算,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與
  本件聲請狀所載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不符。故請更正本件請
  求標的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同標準
  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08
  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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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