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130號
PTDV,110,司促,15130,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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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曾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 下同) 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曉萍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VISA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9 年11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
  3,960 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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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