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虞若定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虞若定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虞若 定已將戶籍遷入屏東縣內埔戶政事務所長治辦公室,此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 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 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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