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025號
PTDV,110,司促,15025,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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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25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債 務 人 李昆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每月(期)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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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