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24號
債 權 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仟零壹拾捌元。
㈡、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 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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