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024號
PTDV,110,司促,15024,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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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24號
債 權 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仟零壹拾捌元。
㈡、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 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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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