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李佑寧
李柏源即李豐錐
陳淑華
一、債務人李佑寧、李柏源即李豐錐、陳淑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李佑寧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7年5月間邀同債
務人李柏源即李豐錐、陳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5,355 元
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佑寧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柏源即李豐錐、陳淑
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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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佑寧、李│自民國110年7│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135355│柏源即李豐│月1日起 │ │1.9 │
│ │元 │錐、陳淑華│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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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佑寧、李│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5355│柏源即李豐│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錐、陳淑華│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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