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922號
PTDV,110,司促,14922,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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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林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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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