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913號
PTDV,110,司促,14913,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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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陳添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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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