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850號
PTDV,110,司促,14850,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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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朱靚即朱善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朱靚於93年10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65,789 元整,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靚   │自民國96年02│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175773│     │月10日起至民│      │15      │
│  │元  │     │國104年8月31│      │       │
│  │   │     │日止按年息百│      │       │
│  │   │     │分之20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民│      │       │
│  │   │     │國104年9月01│      │       │
│  │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朱靚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24897 │     │9月28日起  │      │15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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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