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806號
PTDV,110,司促,14806,202112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06號
債 權 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務 人 邱勤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