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慶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零捌元,及
其中本金貳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慶昇於民國86年03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10月1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192,008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