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785號
PTDV,110,司促,14785,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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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慶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零捌元,及
  其中本金貳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慶昇於民國86年03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10月1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192,008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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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