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梁明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
十八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梁明順於民國94年02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9月2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35,973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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