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626號
PTDV,110,司促,14626,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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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邱凱新 
債 務 人 周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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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