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475號
PTDV,110,司促,14475,202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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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7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呂宜桓 
債 務 人 謝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
  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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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