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091號
PTDV,110,司促,14091,2021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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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債 權 人 蔣佳容 


債 務 人 毛韋棠 


一、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肆拾伍萬捌仟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
  個月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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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