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051號
PTDV,110,司促,14051,202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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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鄒淑鄖 
債 務 人 黃佳裕 

      吳崐錂即吳治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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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