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835號
PTDV,110,司促,13835,2021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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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35號
債 權 人 蕭義達 
債 務 人 張娟容 

      張吳蝦仔

      張龍田 

一、債務人張娟容張吳蝦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元
  ,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娟容張龍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元,
  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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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