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705號
PTDV,110,司促,13705,202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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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0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鄒淑鄖 
債 務 人 鄭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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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