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799號
PTDV,110,司促,12799,2021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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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郭再添 
上列聲請人與軒成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
  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
  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返還。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未約定清償期,故
  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如: 約定清償
  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存證信函之
  收件回執)。若未能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
  件,應陳明是否將本件請求標的更改為「債務人應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8,301,025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請補正有債權人用印之聲請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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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