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郭再添
上列聲請人與軒成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
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
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返還。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未約定清償期,故
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如: 約定清償
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存證信函之
收件回執)。若未能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
件,應陳明是否將本件請求標的更改為「債務人應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8,301,025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請補正有債權人用印之聲請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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