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715號
PTDV,110,司促,12715,2021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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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15號
聲 請 人 邱裕欽 
0 00 0       號
相 對 人 李昆穎 
即 債務 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昆穎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昆穎核發支付命令,經 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無法認定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有借貸契約存在,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 給付新台幣169,065 元為有理由。嗣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 22日裁定命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新台幣169,065 元之債權釋 明文件,聲請人已收受前項裁定,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 證據以資釋明。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 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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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