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林筑庭即林美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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