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7號
原 告 吳明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仁電機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
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3 ,則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1,910 元(計算式:5730×1/3 =1910)。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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