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14號
PTDV,110,勞執,14,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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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鄭儀芬 
相 對 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准予強制 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前於110 年7 月20日經屏東 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萬4000元、預告工資4 萬元,並應 於同年月23日前給付完畢。詎調解成立後,相對人迄今未給 付分毫。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 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 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 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三、查兩造間就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 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4萬4000元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 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以認定。故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積欠14萬4000元為由,聲請本院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經核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1 款、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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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