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告 徐文仁
訴訟代理人 徐莉娟
被 告 柯明賢
陳貫哲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芳
被 告 王信任
李賢能
徐福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
0000地號土地、同段1747地號土地(下並稱系爭土地)上,
面積共計86平方公尺(計算式:13+7+13+3+17+20+13
=86)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查系
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7,600元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73,600 元(計算式:27
,600×86=2,373,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563元後,尚應
補繳9,999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