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85號
PTDV,109,訴,785,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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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告 徐文仁 
訴訟代理人 徐莉娟 


被   告 柯明賢 


      陳貫哲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芳 
被   告 王信任 


      李賢能 
      徐福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
  0000地號土地、同段1747地號土地(下並稱系爭土地)上,
  面積共計86平方公尺(計算式:13+7+13+3+17+20+13
  =86)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查系
  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7,600元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73,600 元(計算式:27
  ,600×86=2,373,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563元後,尚應
  補繳9,999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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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