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9年度,31號
PTDV,109,原訴,31,202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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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1號
原   告 樂恩‧吼慈夫安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宋淑惠 
      宋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對張建國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乃本件原告之請 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裁定在本院 110 年度家簡上字第2 號家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而上開家事事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家移調字第45 號於110 年11月18日調解成立,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 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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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