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6號原 告 温智勝 訴訟代理人 莊三沂 被 告 溫康達 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温明達 被 告 温旺春 温永揚 温泓達 温鋐炆 温隆勳 溫志斌 温智能 溫富森 温隆信 温隆俊 温隆亮 林貞蘭 温悅喜 溫水蓮 温宜貞 溫耀鴻 林吟姝 温鼎銓即温信衡 温信智 温信豪 温君詅即温信瑋 溫卓謀 上二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秀蘭 被 告 温全春 温銘春 温景貴 温容鍇 温容富 溫侃融 温永魁 温峻鋒 温永豐 温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判決在案,並經本院110 年11月10日裁定更正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茲就本院前開110年11月10日裁定,再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0 年11月10日裁定主文欄第一項被告「隆俊」,應更正為被告「温隆俊」。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本院爰依職權裁 定更正如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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