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9號
原 告 黃世榮
訴訟代理人 張宏正
被 告 王景輝
王聆穎
王浚樺
王景明
楊金省
楊金茂
楊守盛
楊琪雅
楊詩涵
楊姿伶
許麗月
張楊金粉
楊金珠
楊金水
楊金順
楊蘋
楊美麗
楊子賢
楊錦宏
楊美娟
顏楊甜
楊碧霞(兼楊林寶彩之承受訴訟人)
楊芳銘(兼楊林寶彩之承受訴訟人)
楊錦煌(兼楊林寶彩之承受訴訟人)
林楊柑
尤楊數仔
鍾宜璉
楊馥如
楊雅婷
楊姈容
楊琇晴
劉寶泉
劉麗玲
劉俊良
劉俊傑
黃建富
黃勇誌
黃法誌
黃千娟
黃國忠
張玉真(兼羅堪之承受訴訟人)
張耀仁(兼羅堪之承受訴訟人)
張香燕
張養靜
張養泉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貴枝
被 告 張王黎仔
張𣔯
張容平
張容芳
張惠靜
張淵琛
陳牽仔
張陽美
張美姿
張美玲
張陽滿
張有正
張清春
張忠霖
張忠華
張忠成
陳周鳳喬
陳瑞忻
陳惇匡
陳瑞錦
陳惇杰
周湲淳
陳惇斌
陳宥程
陳琪鑫
楊正鵬
楊蕎馨
吳利慴
吳英章
吳利雪
吳利香
吳利采
張綉鳳
張榮峰
高張淑貞
張淑媛 (
張榮建
張淑芬
張美齡
楊宗龍
李淑芬(兼李楊敏甄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惠(兼李楊敏甄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賢(兼李楊敏甄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華(兼李楊敏甄之承受訴訟人)
楊寶桂(即楊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簡秀雲(即楊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楊季樫(即楊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楊惠麗(即楊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楊魏美鳳(即楊守全之承受訴訟人)
楊淇淞(即楊守全之承受訴訟人)
楊惠馨(即楊守全之承受訴訟人)
楊蕙曲(即楊守全之承受訴訟人)
楊碧美
楊金展
張清桂
張傑智(即張益山之承受訴訟人)
張堯翔(即張益山之承受訴訟人)
張瓊云(即張益山之承受訴訟人)
張芸慈(即張益山之承受訴訟人)
張瑚真
張憶如
張哲明
張宏丞
張素慈
張宏寶
張隆俊
張隆興
張銘女
張麗珠
陳張梅子
張蔡阿幸
張尚文
張尚義
張景雄
張秋田
楊昭金
楊世岳
楊世昌
楊昭姬
吳張美雪
張景嵐
張秀和
張春雄
張正雄
張洪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傑智、張堯翔、張瓊云、張云慈為被告張益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益山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7 年11月29日死 亡,喪失訴訟能力,其繼承人為張傑智、張堯翔、張瓊云、 張云慈等情,有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三第174-10、219 至222 、225 頁)。張傑智、 張堯翔、張瓊云、張芸慈未聲明承受訴訟,致本件判決不能 送達於全體當事人,即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張傑智、張堯翔 、張瓊云、張芸慈為被告張益山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