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02號
PTDM,110,附民,302,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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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02號
原   告  李彥霆
被   告  廖美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文昌
       潘春美
被   告  劉宇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大衛
被   告  潘致維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興隆
       潘純怡
被   告  黃家慶

       陳冠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政明
被   告  黃聖儒
       劉家彥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佳蓉
被   告  李冠霖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明
被   告  潘智浩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清江
       潘嘉惠
被   告  潘峻豪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啓迪
被   告  陳○翰(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 年度訴字第477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杜承軒李唯任
刑事案件,現由本院另行審理,原告對其等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留待該部分審結後再行處理,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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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