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 告 李彥霆被 告 廖美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文昌 潘春美被 告 劉宇翔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大衛被 告 潘致維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興隆 潘純怡被 告 黃家慶 陳冠廷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政明被 告 黃聖儒 劉家彥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佳蓉被 告 李冠霖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正明被 告 潘智浩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清江 潘嘉惠被 告 潘峻豪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啓迪被 告 陳○翰(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 年度訴字第47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杜承軒、李唯任之刑事案件,現由本院另行審理,原告對其等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留待該部分審結後再行處理,併此說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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