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92號
PTDM,110,訴,492,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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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3號
                   110年度訴字第447號
                   110年度訴字第475號
                   110年度訴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安可(原名郭軒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80
02、9331號、110 年度偵字第699 、1039、1324、2367、3382號
)及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11101 、11417 號、110 年度偵
字第56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安可犯如附表編號1 至16「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6「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就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就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郭安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3 時37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透 過不詳方式連線上網,以名稱「銘仁郭」在臉書上刊登收購 二手電腦之不實訊息,而對公眾散布。經張名騏(起訴書誤 載為麒,應予更正)於109 年5 月26日3 時37分許上網瀏覽 後,與郭安可透過Facebook Messenger(下稱臉書即時通) 聯繫,郭安可張名騏佯稱欲購買云云,致張名騏陷於錯誤 而應允面交,郭安可便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名義,使用 繪圖軟體修改其先前另筆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上之帳號、 日期、金額,變造為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之電磁紀 錄檔案,再與張名騏於109 年5 月26日17時37分許,在屏東 縣○○市○○路0 ○0 號1 樓統一超商國站門市見面,郭安 可向張名騏出示變造之交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而行使 之,並向張名騏佯稱已匯款云云,致張名騏陷於錯誤,當場



交付MSI GF75 9SD 068 TW 筆記型電腦(序號:K2002N0000 000 號)1 臺予郭安可郭安可得逞後隨即離去,足以生損 害於張名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金融資料之正確性。郭 安可又接續以臉書即時通向張名騏佯稱:電腦有瑕疵,郭安 可之「老闆」要向張名騏提告,需先匯款補足「老闆」帳戶 內金錢,以使「老闆」不要提告云云,致張名騏陷於錯誤, 依郭安可之指示,於109 年5 月27日1 時39分許,匯款新臺 幣(下同)9,985 元(不含手續費15元。起訴書誤載為10,0 00元,應予更正)至不知情之郭安可祖母郭林善娣(另由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屏東縣萬巒地區 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郭林善娣農會帳 戶)內得逞,旋為郭安可指示不知情之其父郭晉源提領轉交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 。郭安可復接續向張名騏佯稱:已向高利貸借款替張名騏補 足「老闆」帳戶內金錢,請張名騏申辦手機交予郭安可典當 云云,致張名騏陷於錯誤,於109 年5 月28日13時許,在高 雄市○○區○○路000 號1 樓之「仔仔通訊」,購買iPhone 11 128G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1 支交予郭安 可,郭安可得逞後隨即離去。嗣張名騏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09 年5 月29日16時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方 式連線上網,以名稱「郭銘仁」(起訴書誤載為「銘仁郭」 ,應予更正)在臉書上刊登收購二手電腦之不實訊息,而對 公眾散布。經鐘健紘於109 年5 月29日16時許上網瀏覽後, 與郭安可透過臉書即時通、LINE聯繫,郭安可鐘健紘佯稱 欲購買且須由鐘健紘支付車馬費、保證金云云,致鐘健紘陷 於錯誤而應允面交,並於109 年5 月29日17時52分許匯款3, 000 元至郭安可指定之郭林善娣農會帳戶內得逞,旋為郭安 可指示郭晉源提領轉交,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 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其後郭安可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之名義,使用繪圖軟體修改其先前另筆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 圖上之帳號、日期、金額,變造為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面 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與鐘健紘於109 年5 月30日17時14分 許,在嘉義縣○○鎮○○路0 段00號南華大學見面,郭安可 接續向鐘健紘出示變造之交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而行 使之,並向鐘健紘佯稱已匯款云云,致鐘健紘陷於錯誤,當 場交付MSI GT72VR筆記型電腦1 臺予郭安可郭安可得逞後 隨即離去,足以生損害於鐘健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金 融資料之正確性。嗣鐘健紘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 上情。




二、郭安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9 年4 月29日20時2 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9 年5 月1 日22時22分許前某時,應予更正),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 方式連線上網,以名稱「郭銘仁」在臉書「全台二手精品買 賣交流」社團上刊登販售GUCCI 黑色帽子1 頂之不實訊息, 而對公眾散布。經宋玉堂上網瀏覽後,與郭安可透過臉書即 時通聯繫,郭安可回覆宋玉堂佯稱欲販售云云,致宋玉堂陷 於錯誤,於109 年5 月1 日22時22分許匯款5,060 元至郭安 可指定不知情之其母洪淑絹(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洪淑絹華南帳戶)內得逞。又接續向宋玉堂佯稱 :洪淑絹華南帳戶係外匯帳戶無法馬上取得款項,因急需用 錢,只要匯款4,500 元予郭安可即足,下週一會將前次匯款 退還云云,致宋玉堂陷於錯誤,於109 年5 月2 日0 時16分 許匯款4,500 元至洪淑絹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淑絹郵局帳戶)內得逞。其 後皆為郭安可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 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嗣宋玉堂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循 線查悉上情。
㈡於109 年5 月3 日7 時35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透過不 詳方式連線上網,以名稱「郭銘仁」在臉書上刊登販售電吉 他1 把之不實訊息,而對公眾散布。經張宗偉於109 年5 月 3 日7 時35分許上網瀏覽後,與郭安可透過臉書即時通聯繫 ,郭安可回覆張宗偉佯稱欲販售云云,致張宗偉陷於錯誤, 於109 年5 月3 日11時許匯款3,500 元至郭安可指定之洪淑 絹華南帳戶內得逞,旋為郭安可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嗣張宗偉發覺有 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㈢於109 年6 月2 日12時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方 式連線上網,以名稱「郭銘仁」在臉書上刊登販售電腦中央 處理器之不實訊息,而對公眾散布。經戴湧宸於109 年6 月 2 日12時許上網瀏覽後,與郭安可以臉書即時通聯繫,郭安 可回覆戴湧宸佯稱欲販售云云,致戴湧宸陷於錯誤,於109 年6 月4 日20時20分許,匯款8,000 元至郭安可指定不知情 之王昱翔(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昱 翔彰銀帳戶)內得逞,再由王昱翔另行交付現金8,000 元予 郭安可,惟該王昱翔彰銀帳戶內之8,000 元未經提領,未造 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所在之作用而未遂。嗣戴湧宸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 悉上情。
㈣於109 年6 月8 日20時12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透過不 詳方式連線上網,以名稱「郭銘仁」在臉書「全台最大二手 電腦賣場」社團上刊登販售顯示卡1 張之不實訊息,而對公 眾散布。經徐元力於109 年6 月8 日20時12分許上網瀏覽後 ,與郭安可透過臉書即時通聯繫,郭安可回覆徐元力佯稱欲 販售云云,致徐元力陷於錯誤,於109 年5 月3 日11時許匯 款12,000元至郭安可指定不知情之陳文耀(另由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文耀郵局帳戶)內得逞, 旋為郭安可指示陳文耀提領轉交,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 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又接續於109 年6 月12日 8 時10分許以臉書即時通向徐元力佯稱:會計作業須儘速入 帳,請徐元力幫忙云云,致徐元力陷於錯誤,於109 年6 月 12日8 時28分許,匯款12,000元至郭安可指定不知情之陳語 蘋(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語 蘋中信帳戶)內得逞,旋為郭安可指示陳語蘋提領轉交,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嗣 徐元力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三、郭安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 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見陳彥杭在臉書上張貼欲販售ASUS ZENBOOK S13筆記型電腦 1 臺之貼文,便於109 年10月3 日2 時許,以名稱「郭銘仁 」透過臉書即時通向陳彥杭佯稱欲購買云云,致陳彥杭陷於 錯誤而應允面交,郭安可遂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名義, 使用繪圖軟體修改其先前另筆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上之帳 號、日期、金額,變造為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之電 磁紀錄檔案,與陳彥杭於109 年10月4 日17時10分許,在屏 東縣○○鄉○○路0 號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下稱屏科大)之 仁齋宿舍停車場見面,郭安可出示變造之交易畫面截圖之電 磁紀錄檔案而行使之,並向陳彥杭佯稱已匯款云云,致陳彥 杭陷於錯誤,當場交付ASUS ZENBOOK S13筆記型電腦1 臺予 郭安可郭安可得逞後隨即離去,足以生損害於陳彥杭及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金融資料之正確性。郭安可再接續向陳 彥杭(起訴書誤載為廖奕銘,應予更正)佯稱電腦有問題云 云,與陳彥杭於109 年10月4 日23時52分許,在屏科大圖書 館見面確認匯款及電腦事宜,郭安可接續向陳彥杭佯稱:要 再匯款至陳彥杭指定帳戶,惟金錢不足,欲向陳彥杭借款云



云,並出示變造之交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而行使之, 致陳彥杭陷於錯誤,當場交付現金3,500 元予郭安可得逞, 足以生損害於陳彥杭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金融資料之正 確性。郭安可又接續於109 年10月8 日0 時許前某時向陳彥 杭佯稱欲借款云云,致陳彥杭陷於錯誤,於109 年10月8 日 0 時許,在屏科大仁齋宿舍停車場,交付現金22,000元予郭 安可得逞。郭安可復接續於109 年10月8 日(起訴書誤載為 8 月21日,應予更正)21時27分許,在屏科大仁齋宿舍內, 向陳彥杭佯稱:手機拿去當鋪抵押可借款云云,並出示身分 證及簽發本票1 張以取信陳彥杭,致陳彥杭陷於錯誤,交付 小米10 PRO 8 /256 手機1 支予郭安可得逞。嗣陳彥杭發覺 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㈡見廖弈銘(起訴書誤載為廖奕銘,應予更正)在臉書「二手 iPhone交易網」社團張貼欲販售iPhone7 plus 128G 手機1 支之貼文,便於109 年10月5 日0 時47分許前某時,以名稱 「郭銘仁」透過臉書即時通向廖弈銘佯稱欲購買云云,致廖 弈銘陷於錯誤而應允面交,郭安可遂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之名義,使用繪圖軟體修改其先前另筆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 圖上之帳號、日期、金額,變造為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面 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再與廖弈銘於109 年10月5 日0 時47 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 號統一超商屏科大門市前見 面,郭安可出示變造之交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而行使 之,並向廖弈銘佯稱已匯款云云,致廖弈銘陷於錯誤,當場 交付iPhone 7 Plus 128G手機1 支予郭安可得逞,足以生損 害於廖弈銘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金融資料之正確性。郭 安可又接續透過臉書即時通向廖弈銘佯稱欲借款云云,致廖 弈銘陷於錯誤,於109 年10月5 日18時許,與廖弈銘在前述 統一超商見面,廖弈銘交付現金20,000元予郭安可郭安可 得逞後隨即離去。嗣廖弈銘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 上情。
㈢見游博鈞在臉書社團張貼欲販售組裝電腦主機1 臺之貼文, 便於109 年10月10日17時54分許,以名稱「金銀島」透過臉 書即時通向游博鈞佯稱欲購買云云,致游博鈞陷於錯誤而應 允面交,郭安可遂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名義,使用繪圖 軟體修改其先前另筆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上之帳號、日期 、金額,變造為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 案,與游博鈞於109 年10月11日6 時31分許,在屏東縣○○ 鄉○○路000 號(起訴書誤載為214 號,應予更正)統一超 商內埔門市見面,郭安可出示變造之交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 錄檔案而行使之,並向游博鈞佯稱已匯款云云,致游博鈞



於錯誤,當場交付組裝電腦主機1 臺予郭安可得逞,足以生 損害於游博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金融資料之正確性。 嗣游博鈞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㈣見李政達在臉書社團張貼欲販售iPhone 11 Pro 手機1 支之 貼文,便於109 年10月16日22時45分許,以名稱「Chen Lip Hao 」透過臉書即時通向李政達佯稱欲購買云云,致李政達 陷於錯誤而應允面交,郭安可遂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名 義,使用繪圖軟體修改其先前另筆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上 之帳號、日期、金額,變造為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之電磁紀錄檔案,與李政達於109 年10月16日23時50分許, 在屏東縣○○鄉○○路0 ○0 號統一超商學廣門市見面,郭 安可出示變造之交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而行使之,並 向李政達佯稱已匯款云云,又出示郭安可身分證反面予李政 達翻拍以取信,惟李政達仍察覺有異,而未交付iPhone 11 Pro 手機1 支予郭安可,因而未遂,足以生損害於李政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金融資料之正確性。嗣李政達發覺有 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㈤見吳伊涵委託鄭硯羽、王駿維在臉書「屏東二手電腦周邊產 品,3C周邊產品買賣」社團張貼欲販售電腦主機1 臺之貼文 ,便於109 年10月18日1 時30分許,以名稱「Chen Lip Hao 」透過臉書即時通、名稱「小銘」透過LINE向鄭硯羽(起訴 書誤載為王硯羽,應予更正)佯稱欲購買云云,致鄭硯羽陷 於錯誤而應允面交,郭安可遂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名義 ,使用繪圖軟體修改其先前另筆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上之 帳號、日期、金額,變造為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之 電磁紀錄檔案,與鄭硯羽於109 年10月18日2 時23分許,在 屏東縣○○鄉○○路000 號(起訴書誤載為屏東縣○○鄉○ ○路000 巷00號,應予更正)統一超商內埔門市見面,郭安 可出示變造之交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而行使之,並向 鄭硯羽佯稱已匯款云云,致鄭硯羽陷於錯誤,當場交付吳伊 涵之電腦主機1 臺予郭安可得逞,足以生損害於吳伊涵及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金融資料之正確性。嗣鄭硯羽、吳伊涵 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㈥見王俊憲在臉書上張貼欲販售MSI GS658RE 筆記型電腦1 臺 之貼文,便於109 年11月3 日15時30分許,以名稱「Chen L ip Hao」(起訴書誤載為「Lip Hao Chen」,應予更正)透 過臉書即時通向王俊憲佯稱欲購買云云,致王俊憲陷於錯誤 而應允面交,郭安可遂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名義,使用 繪圖軟體修改其先前另筆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上之帳號、 日期、金額,變造為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之電磁紀



錄檔案,再與王俊憲於109 年11月3 日21時11分許,在屏東 縣○○市○○路0 ○0 號(起訴書誤載為7 號,應予更正) 1 樓統一超商國站門市見面,郭安可王俊憲出示變造之交 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而行使之,並向王俊憲佯稱已匯 款云云,致王俊憲陷於錯誤,當場交付MSI GS658RE 筆記型 電腦1 臺予郭安可郭安可得逞後隨即離去,足以生損害於 王俊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金融資料之正確性。嗣王俊 憲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㈦見蔡承翰在臉書上張貼欲販售MacBook Air 筆記型電腦1 臺 之貼文,便於109 年11月19日0 時50分許前某時,以名稱「 林吉翔」透過臉書即時通向蔡承翰佯稱欲購買云云,致蔡承 翰陷於錯誤而應允面交,郭安可遂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 名義,使用繪圖軟體修改其先前另筆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上之帳號、日期、金額,變造為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 圖之電磁紀錄檔案,再與蔡承翰於109 年11月19日0 時50分 許,在屏東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萬金門市見面,郭 安可向蔡承翰出示變造之交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而行 使之,並向蔡承翰佯稱已匯款云云,致蔡承翰陷於錯誤,當 場交付MacBook Air 筆記型電腦1 臺予郭安可郭安可得逞 後隨即離去,足以生損害於蔡承翰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 金融資料之正確性。嗣蔡承翰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 悉上情。
㈧見張哲誌在臉書「二手筆電/ 桌機/ 平板電腦/ 交易市集」 社團上張貼欲販售電腦主機1 臺之貼文,便於109 年12月24 日21時57分許前某時,以名稱「郭銘仁」透過臉書即時通向 張哲誌佯稱欲購買云云,致張哲誌陷於錯誤而應允面交,郭 安可遂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名義,使用繪圖軟體修改其 先前另筆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上之帳號、日期、金額,變 造為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與張哲 誌於109 年12月24日21時57分許,在郭安可位於屏東縣○○ 鄉○○路000 巷00號住處見面,郭安可張哲誌出示變造之 交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而行使之,並向張哲誌佯稱已 匯款云云,致張哲誌陷於錯誤,當場交付電腦主機1 臺予郭 安可,郭安可得逞後,張哲誌隨即離去,足以生損害於張哲 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金融資料之正確性。嗣張哲誌發 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㈨見鄭致寯在臉書上張貼欲販售華碩二手筆記型電腦1 臺之貼 文,便於109 年12月25日13時25分許前某時,以名稱「郭銘 仁」透過臉書即時通向鄭致寯佯稱欲購買云云,致鄭致寯陷 於錯誤而應允面交,郭安可遂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名義



,使用繪圖軟體修改其先前另筆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上之 帳號、日期、金額,變造為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面截圖之 電磁紀錄檔案,與鄭致寯於109 年12月25日13時25分許,在 屏東縣○○市○○路0 ○00號麥當勞屏東民生店騎樓見面, 郭安可鄭致寯出示變造之交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而 行使之,並向鄭致寯佯稱已匯款云云,致鄭致寯陷於錯誤, 當場交付華碩二手筆記型電腦1 臺予郭安可郭安可得逞後 隨即離去,足以生損害於鄭致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金 融資料之正確性。嗣鄭致寯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 上情。
㈩見葛葳威在臉書上張貼欲販售iPhone 12 Pro Max 256G手機 1 支之貼文,便於109 年12月29日22時51分許前某時,以名 稱「郭銘仁」透過臉書即時通向葛葳威佯稱欲購買云云,致 葛葳威陷於錯誤而應允面交,郭安可遂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之名義,使用繪圖軟體修改其先前另筆匯款交易成功畫面 截圖上之帳號、日期、金額,變造為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 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再與葛葳威於109 年12月29日22時 51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見面 ,郭安可向葛葳威出示變造之交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 而行使之,並向葛葳威佯稱已匯款云云,致葛葳威陷於錯誤 ,當場交付iPhone 12 Pro Max 256G手機1 支予郭安可,郭 安可得逞後隨即離去,足以生損害於葛葳威及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管理金融資料之正確性。嗣葛葳威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張名騏鐘健紘宋玉堂張宗偉戴湧宸徐元力、 陳彥杭、廖弈銘、游博鈞李政達吳伊涵王俊憲、蔡承 翰、張哲誌鄭致寯、葛葳威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 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安可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中坦承不諱(偵8002卷第65至83頁;本院訴353 卷第143 、150 、153 至154 、390 、399 頁;本院訴447 卷第105 頁;本院訴475 卷第58至59頁;本院訴495 卷第94頁),核 與證人郭林善娣郭晉源於偵查、證人洪淑絹王昱翔、陳 文耀陳語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互有相符(偵8002卷第 27至31頁;偵5692卷第31至35、123 至127 頁;警3530卷第



1 頁至第7 頁反面;警6900卷第1 至6 頁;偵15065 卷第49 至52頁),並有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109 年8 月6 日屏巒農 信字第1090000695號函暨所附郭林善娣農會帳戶之顧客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東港分行109 年 7 月15日彰東港字第1090131 號函暨所附王昱翔彰銀帳戶之 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個人戶顧客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結 果、被告與王昱翔之LINE對話截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內埔分行109 年6 月9 日華內存字第1090000151號函暨 所附洪淑絹華南帳戶之開戶申請人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洪淑絹郵局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歷史交易明 細、屏東內埔建興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10日儲字第1090169168號函暨所附陳文 耀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9 年7 月22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7358 號 函暨所附陳語蘋中信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文耀指認被告)、陳語蘋提供臉書對話 照片、陳語蘋提供被告IG照片、陳語蘋與被告微信對話照片 、陳語蘋與「XIN 」微信對話照片(警0700卷第33至37頁; 警6900卷第11至21、55至65頁;偵5692卷第59至68頁;警35 30卷第12頁至第47頁反面)、如附表編號1 至16「其餘證據 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 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 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 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故 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 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 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已發生 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 流向不明,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妨礙該詐欺集團犯罪 之偵查,即與該法第2 條第2 款相符,並該當於該法第14條 第1 項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令事實欄一、㈠至㈡、二、㈠至㈡、㈣ 部分之告訴人轉帳至其利用之人頭帳戶並提領一空,已發生 製造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該 當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行為



。至事實欄二、㈢部分,因戴湧宸遭詐騙匯入之款項未經提 領,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去向、所在之作用,被告就此部分一般洗錢犯行尚屬未遂。 ㈡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係指無權製作者,就他人所製作之 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108 年 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影本與原本可有相 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 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 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885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刑法第220 條並非罪刑之規定,僅 係闡述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如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 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 意之證明者,於觸犯刑法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應 以文書論,即學理上所謂之準文書。惟偽造或變造準文書時 ,仍依其文書之性質適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罪科刑(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115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於偵查中供稱:我以先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成功的圖片 截圖,用軟體去修改截圖裏面的帳號、日期及金額等語(偵 8002卷第71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稱:我每張匯款明細 都是假冒中國信託的名義。我所有的假匯款單都看得出來是 中國信託的等語(本院訴353 卷第143 頁;本院訴492 卷第 94頁),故被告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名義,使用繪圖軟 體將原本截圖後,將該截圖(相當於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 ,變造轉帳成功之交易畫面截圖之電磁紀錄檔案,屬變造準 私文書。公訴意旨認屬偽造,容有誤會。
㈢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㈠至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就事實欄二、㈠至㈡、㈣ 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 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二、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2 項、第1 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事實欄 三、㈠至㈢、㈤至㈩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 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就事實欄三、㈣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變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 遂罪。




㈣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修改交易畫面截圖而出示部分係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嫌,然此部分有所誤會,業據前述,因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適用之法條相同,毋庸變更起 訴法條。
㈤被告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被告分別先後詐騙之行為,於同一告訴人間,各係於密接之 時間、地點,接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目的單一 ,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 行分離,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應各就同一告訴 人間,分別論以接續犯。公訴意旨認事實欄二、㈣部分應分 論併罰,容有誤會。
㈦被告就事實欄一、㈠至㈡部分,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行使變造私 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事實欄二、㈠至㈣部分,分別係 以一行為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 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事實欄三、㈠至㈩部分, 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 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㈧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㈠至㈡、二、㈠至㈣從一重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三、㈠至㈩從一重之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1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
㈨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郭晉源王昱翔、陳文耀陳語蘋提領、 轉交犯罪所得,為間接正犯。
㈩被告就前述一般洗錢(未遂)犯行,與已提起公訴之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且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業 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本院訴353 卷第389 至390 頁),無 礙被告之防禦權。
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 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 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 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 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 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 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 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



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 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 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50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事實欄 一、㈠至㈡、二、㈠至㈣部分,關於一般洗錢犯行均於本院 審理中自白,已如前述,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減輕 其刑之規定,惟因已依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罪處斷,且無以一般洗錢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 之情形,已無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減輕其刑之必要 與空間,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一般洗錢犯行之態度,將 於量刑時審酌。就事實欄二、㈢之一般洗錢未遂部分、就事 實欄三、㈣之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亦已分別依從一重之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已無再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必要與 空間,惟此部分犯行屬未遂之情節,將於量刑時審酌。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經濟收入為上開犯行,損害告訴人 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就事 實欄一、㈠至㈡、三、㈠至㈩部分,又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變造匯款證明,影響該銀行管理金融資料之正確性。就事 實欄一、㈠至㈡、二、㈠至㈡、㈣部分復利用人頭帳戶使金 流產生斷點,追查趨於複雜。並經宋玉堂徐元力、陳彥杭 、廖弈銘、游博鈞李政達吳伊涵、葛葳威表示:請從重 量刑等語,有陳述意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查(本 院訴353 卷第207 頁;本院訴447 卷第59頁;本院訴475 卷 第41頁;本院訴492 卷第43頁)。另被告雖與張名騏、廖弈 銘、張哲誌、葛葳威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考( 本院訴353 卷第199 至200 頁;本院訴492 卷第71至72頁) ,然尚未賠償,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明確(本院訴35 3 卷第360 頁),所為皆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 (含坦承一般洗錢犯行),又就事實欄二、㈢之一般洗錢部 分、就事實欄三、㈣之詐欺取財部分均屬未遂。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生 活狀況及檢察官之求刑(本院訴353 卷第399 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16「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 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另衡以被告所犯16罪之犯罪型態、手法類似,犯罪 時間橫跨約8 月,犯罪地點則包括多縣市,考量整體犯罪過 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予以綜 合判斷,分別就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所處不得 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沒收:
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該法條並未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 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被告就事實欄一、㈠至㈡、二、㈠ 、㈡、㈣部分之9,985 元、3,000 元、5,060 元、4,500 元 、3,500 元、12,000元、12,000元,均屬被告之詐欺犯罪所 得,亦屬一般洗錢罪之洗錢標的,並均經被告提領或由不知 情之間接正犯轉交予被告而屬被告所有,且未扣案,皆應依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㈡事實欄二、㈢部分之8,000 元,據王昱翔於警詢中證稱:我 於109 年6 月5 日14時至15時許,在潮州順益汽車展示間外 的停車場旁,將現金8,000 元拿給被告,之後我的帳戶就沒 有繼續使用;我直接拿我身上的現金8,000 元給被告收取, 帳戶內之8,000 元未提領及轉帳等語(警6900卷第3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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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