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34號
PTDM,110,單禁沒,134,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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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正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191 號、110 年度執他字第10
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聲請沒收之扣 押物所在地,現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扣 押物庫存查詢紀錄在卷可參(見聲沒卷第17頁),足見本案 聲請之沒收中共制式霰彈990 顆、中共制式點三八子彈284 顆財產之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 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新法相關規定。又制式或非 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 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 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 式槍砲,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 稱之槍砲;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 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彈藥,依同條例第5 條規定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另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 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 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



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四、經查:
㈠被告許正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時效完成, 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判決免訴,並於110 年8 月 31日判決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卷宗及被告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另當時與被告一起遭 查獲之第三人李金成蔡三勇、郭自發、杜文輝吳文誠黃俊揚6 人,均已判刑確定,李中貴部分亦經本院以110 年 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免訴,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李金成等 人相關刑事判決、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至於大陸地區人民劉財耀、洪昭明等人,因已事隔多 年及依卷內資料,檢察官無從亦未對其等為其他偵查行為, 是本案扣案物已無牽涉其他尚需繼續偵查犯罪之情形。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中共制式霰彈990 顆、中共 制式點38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 (按所謂性能檢驗法,是指檢視子彈外觀之各部分,如彈頭彈殼、底火座之部分,彈殼是否完整,彈頭是否鬆脫,底 火座是否完整良好,及測量彈頭之口徑及直徑,來檢測子彈 之結構及功能是否完好,而制式子彈在國外是屬於量產化的 商品,經過一定的品質管控,檢查是以外觀是否有明顯之瑕 疵為定),鑑定結果認查獲被告時扣案物品中之中共制式點 38子彈284 顆,其中5 顆均認係結構完整,口徑7.62mm之制 式子彈;扣案物品中之中共制式霰彈990 顆,認均係結構完 整之12GAUGE 制式霰彈,鑑定結果,均認具殺傷力等情(聲 請意旨誤載為「其中11發子彈」,應予更正),有該局鑑驗 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 檢署)85年度槍保字第235 號(保管物品)明細畫面等在卷 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 之中共制式霰彈990 顆、附表 編號2 之中共制式點38子彈284 顆,確為上述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列之彈藥,而屬違禁物無訛。上開扣押物均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備註 │
├──┼───────┼───┼─────────────────┤
│1 │中共制式霰彈 │990 顆│子彈990 顆,其中5 顆經性能檢驗法鑑│
│ │ │ │定結果,認係12GAUGE 制式霰彈且具殺│
│ │ │ │傷力(見屏東地檢署85年度偵3883號卷│
│ │ │ │第83、100 頁),故均係12GAUGE 制式│
│ │ │ │霰彈。 │
├──┼───────┼───┼─────────────────┤
│2 │中共制式點38子│284顆 │子彈284 顆,其中5 顆經性能檢驗法鑑│
│ │彈 │ │定結果,認係口徑7.62制式子彈且具殺│
│ │ │ │傷力。(見屏東地檢署85年度偵3883號│
│ │ │ │卷第83、100 頁),故均係口徑7.62制│
│ │ │ │式子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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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