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賴倫嫺
被 告 邱鈺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16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邱鈺茹應賠償原告賴倫嫺新臺幣60萬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由本院以110 年度交 易字第163 號案件審理,嗣因原告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