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鈺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偵字
第2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自明。
三、本件被告邱鈺茹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告訴人賴倫嫺(起訴書 均誤繕為「賴倫嫻」)提出告訴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 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 份。––––––––––––––––––––––––––––【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250號
被 告 邱鈺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鈺茹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8 時1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內埔鄉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 行駛,行經中正路與建國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 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 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其行向之燈光號誌為紅燈即 貿然闖越紅燈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賴倫嫻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內埔鄉建國路由西往東方 向行駛至此,兩車因而在上開交岔路口生碰撞,致賴倫嫻人 車滑行至蕭志源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前, 致賴倫嫻而受有頭臉部位撕裂傷2.5 公分、雙側性手部挫傷 、雙側性膝部挫傷、雙側性足部挫傷、右側性大腿部挫傷併 紅腫、左側骨盆骨折等傷害。嗣警據報到場處理及調閱相關 路口監視器而查獲。
二、案經賴倫嫻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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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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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邱鈺茹於警詢及本│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前揭時│
│ │署偵查中之供述 │、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通│
│ │ │過上開交岔路口時,與告訴│
│ │ │人所駕駛之機車發生碰撞,│
│ │ │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惟堅│
│ │ │決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
│ │ │辯稱:伊是因為看黃燈看錯│
│ │ │,看成綠燈,伊就開過去,│
│ │ │她騎很快,她飆車云云。然│
│ │ │交互參照下列編號二至四號│
│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
│ │ │被告上開所辯,無非卸責之│
│ │ │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堪│
│ │ │予認定。 │
├──┼──────────┼────────────┤
│二 │告訴人賴倫嫻於警詢及│證明告訴人於前揭時、地駕│
│ │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駛前開機車因被告駕車闖紅│
│ │ │燈而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並│
│ │ │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
├──┼──────────┼────────────┤
│ 三 │證人蕭志源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於前揭時、地駕│
│ │證述 │駛前開機車因被告駕車闖紅│
│ │ │燈而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並│
│ │ │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
├──┼──────────┼────────────┤
│ 四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佐證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
│ │基督教醫院及馬偕紀念│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之│
│ │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事實。 │
├──┼──────────┼────────────┤
│ 五 │①調查報告1 份②道路│⑴佐證本件事故地點、肇事│
│ │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車輛受損之事實。⑵佐證│
│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被告、告訴人行車方向之│
│ │ 表㈠㈡各1 份③車號│ 事實。⑶佐證告訴人指訴│
│ │ 查詢汽(機)車車籍│ 真實性之事實。⑷佐證被│
│ │ 資料、證號查詢汽(│ 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行│
│ │ 機)車駕駛人資料、│ 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 遵守道路燈光號誌之指示│
│ │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闖紅燈〉行駛,為肇事│
│ │ 研判表各1 份 │ 原因。告訴人駕駛普通普│
│ │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通重型機車,行經行車管│
│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制號誌交岔路口,綠紅燈│
│ │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直行,無肇事原因。 │
│ │ 本1 份⑤現場蒐證│ │
│ │ 與車損照片33張⑥│ │
│ │ 行車紀錄器光碟1 │ │
│ │ 片及該等檔案播放│ │
│ │ 擷取畫面暨說明4 │ │
│ │ 張⑦交通部公路總│ │
│ │ 局高雄區監理所屏│ │
│ │ 澎區車輛行車事故│ │
│ │ 鑑定會110 年4 月│ │
│ │ 16日高監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暨│ │
│ │ 附件鑑定意見書(│ │
│ │ 屏澎區0000000 案│ │
│ │ )1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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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檢察官 盧 惠 珍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馨 怡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