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11號
ILDA,110,簡,11,2021121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黃建財
被 告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代 表 人 盧天龍
訴訟代理人 陳柏源
詹茜如
蘇才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地價稅滯納金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下次開庭時間另行通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經行政訴 訟法132條準用於行政訴訟程序。
二、本件因尚有系爭課稅處分是否合法送達於原告之證據資料尚 未齊備,應予調查,有再開言詞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