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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0號
ILDV,110,重訴,70,20211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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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素月
游森雄
游雪凌

游靜宜
游秀英
游秀麵
兼上列6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秀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8,6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24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一、重測前宜蘭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現為宜蘭縣○○
鎮○○段000地號土地):
2,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05平方公尺(土地
面積)=421萬元(見本案卷第17、31頁)。
二、重測前宜蘭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現為宜蘭縣○○
鎮○○段000地號土地):
2,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226平方公尺(土地
面積)=4,452,000元(見本案卷第21、31頁)。
三、以上合計:421萬元+4,452,000元=8,6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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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