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35號
ILDV,110,訴,535,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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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 告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添壽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9,13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扣除前已繳納29,134
元,尚應補繳180元。
二、提出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
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倘共有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
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
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追加其全部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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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