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93號
ILDV,110,補,293,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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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方天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琪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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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