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87號
ILDV,110,補,287,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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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張永河


上列原告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後述
一、二部分,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資料:
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均僅載姓氏,未依法記載完整真實姓名
,應一併查明補正,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應含更正後以
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並應附具其等最新含記事欄記載之
戶籍謄本供核)。
二、應補繳裁判費:
原告請求判命被告應將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
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598元(計算式:系爭土
公告土地現值20,300元/㎡×面積24.66㎡=500,59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尚未據繳納,應命補繳。
三、應另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須為全部完整揭
露資料)供核。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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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