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829號
ILDV,110,司促,6829,202112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喜兒

陳明仁

何玉芳

一、債務人何玉芳陳明仁陳喜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貳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喜兒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明
仁、何玉芳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以下
同)198,39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
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0年7月1日已屆還款
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
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
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轉列催收款
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㈢詎債務人陳喜兒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
,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
24,51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明
仁、何玉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5
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82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4516元何玉芳陳明仁陳喜兒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2日止年息0.9%00124516元何玉芳陳明仁陳喜兒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24516元何玉芳陳明仁陳喜兒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2日止年息0.09%00124516元何玉芳陳明仁陳喜兒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01日止年息0.19%00124516元何玉芳陳明仁陳喜兒自民國111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