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參萬貳仟參佰肆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鳳珠(原名莊玉華)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
借款373,918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5
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08日止累計291,787元正
未給付,其中286,713元為本金;4,381元為利息;6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莊鳳珠(原名莊玉華)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
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5
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4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08日止累計103,991元正
未給付,其中101,164元為本金;2,034元為利息;7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莊鳳珠(原名莊玉華)於民國110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
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7
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08日止累計536,566元正
未給付,其中530,289元為本金;5,784元為利息;4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52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86713元莊鳳珠(原名莊玉華)自民國110年12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002101164元莊鳳珠(原名莊玉華)自民國110年12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84%計算之利息003530289元莊鳳珠(原名莊玉華)自民國110年12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