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謝湘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湘玲於民國109年5月6日來行申請勞工紓困貸款
100,0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料債務人謝湘玲勞工紓困貸款自民國110年8月12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73,441元及如「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
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㈣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