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忠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本金肆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忠逸於民國102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
0年10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7,125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