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289號
ILDV,110,司促,6289,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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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慶安


黃鳯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玖佰零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慶安於民國107-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黃鳯英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
共計103,90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
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債權人補貼,債務
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0.9%,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
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
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
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
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
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詎債務人黃慶安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0年08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3,9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黃鳯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年度司促字第00628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03902元黃鳯英黃慶安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30日止年息0.9%001103902元黃鳯英黃慶安自民國110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03902元黃鳯英黃慶安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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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