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41號
ILDM,110,附民,141,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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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李育陞
被 告 林芳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芳琴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李育陞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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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