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呂金貴
張樹畏
李鐘榮
林榮圃
林楊寶珠住同上
林秀蘭
吳娜菱
被 告 張金素
陳淑燕
陳澄玄
林洛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 件)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金素、陳淑燕、陳澄玄、林洛安被訴違反 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原告復未聲請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