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13號
ILDM,110,聲,713,2021122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連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連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連壽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 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 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 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 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 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 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0年1月4日 )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上開如附表所 示之數罪,部分為得易科罰金、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惟受刑人業於110年11月3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



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影本在卷 足憑,故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已檢附本件聲請書繕本 ,函請受刑人於文到3日內表示意見到院,惟受刑人並未遵 期提出陳述意見狀等情,有本院110年12月15日宜院春刑平1 10聲713字第020359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受 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係犯竊盜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 情節亦屬相似,再考量受刑人各犯罪危害情況、犯罪次數及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以及所犯各罪宣告 刑之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且附表編號3、4曾經 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2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確定等節,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 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 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2、5、7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 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竊盜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20日 109年9月26日 109年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81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47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541號 109年度易字第620號 109年度易字第62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2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541號 109年度易字第620號 109年度易字第62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4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3月19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86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07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87號 編號3、4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2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3日 109年9月24日 109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3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3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624號 109年度易字第624號 109年度易字第609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9日 110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624號 109年度易字第624號 109年度易字第609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9日 110年3月19日 110年9月8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87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14號 編號3、4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2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20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20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6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291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