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0年度,9號
ILDM,110,智簡,9,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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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宜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宜珊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吳宜珊明知附表「註冊審定號」、「商標名稱及圖樣」欄所 示之商標,均係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於專用期限內,指定使用於附表「 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欄所示之商品,現均仍在附表「專用 期限」欄所示之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指定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 之商標圖樣,或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基於非法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8年1月間某時 至109年10月22日為警搜索查獲時止,先向不知名店家購入 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附表所示商品,再接續連結網際 網路,在蝦皮網站上以蝦皮帳號「sanekin513」,以及其位 於宜蘭縣○○鎮○○街000巷0○0號「港仔玩家」實體店面公開陳 列、販售仿冒如附表「註冊審定號」、「商標名稱及圖樣」 欄之附表所示遊戲卡匣收納盒、遊戲機保護膜、遊戲機保護 殼、遊戲機底座、遊戲機手把充電架、遊戲機手把保護套、 Super Mario公仔Mario Kart公仔、Pokemon公仔等商品, 以此方式侵害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之商標權。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警員,為蒐證查緝, 喬裝買家於上開期間某時許,前往「港仔玩家」實體店面購 買仿冒如附表編號1所示商標圖樣之Switch遊戲卡匣收納盒1 個,並將之送請鑑定確認為侵害上開商標權之商品,嗣於10 9年10月22日14時6分許,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港仔 玩家」實體店面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



權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宜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 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4頁至第13頁;偵卷第7頁及其背面 ;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徐宏昇 律師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33頁至第35頁), 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鑑定 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報表、侵害總 額表、港仔玩家HKG報價單據、宜蘭縣政府查詢商業負責人 資料名冊、蝦皮購物「港仔玩家」賣場截圖、臉書「港仔玩 家」頁面資料截圖、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稽(見警卷 第14頁至第16頁、第105頁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47頁; 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綜上所述,本 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二、論罪科刑:
(一)按商標法第97條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 行為人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 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 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 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商標法「陳列」之 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並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 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則當行為人將所欲 販售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 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皆可 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時,行為人既已對於 其所侵害之商標圖樣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楚辨 識表彰該項商品來源之商標,就商標法所揭示之保障商標權 及消費者利益之立法目的而言,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 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商標法第97條所稱之 「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法律規範。(二)又本案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偵一隊警員為蒐證 取樣,而喬裝成買家,於上址「港仔玩家」實體店面向被告 購買其所陳列如附表編號1所示商標圖樣之Switch遊戲卡匣 收納盒1個,並將之送鑑定,復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偵一隊警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如附 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已如前述,警員自店面購入Swit



ch遊戲卡匣收納盒1個並支付價金,其形式上雖與被告有互 為買賣之約定,然事實上仍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是被 告於斯時出售仿冒如附表編號1所示商標圖樣之Switch 遊戲 卡匣收納盒1個予警員之行為,應僅屬販賣未遂,而商標法 又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被告就此 部分所為,應僅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 標權商品罪,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自108年1月間某時起至109年10月22日為警查獲之時 止,所為販售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行為,應係犯 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及同條後段 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意旨雖漏未援引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規定,惟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與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且本院業於訊 問時諭知被告涉犯上開所論之罪(見本院卷第29頁),無礙 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得予以補充,附此敘明。另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敘及警員喬裝買家而取得仿冒如編號1所 示商標圖樣之Switch 遊戲卡匣收納盒1個之行為,然此部分 事實與起訴事實,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聲請意旨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前揭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 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其 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卷內並無證據證 明被告有輸入仿冒商標商品,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此部 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查本案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08年1月間某時起 至109年10月22日為警查獲之時止,分別在上址實體店面及 透過網路方式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均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侵害被害人之同一法益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認係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 一罪。
(五)又被告既係基於同一目的,同時透過網路方式及在上址實體 店面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就被告所為犯行歷程,應適度 擴張一行為概念,認被告所為,係本於同一犯罪目的所為之 單一行為舉措,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商標權人日商任天堂株 式會社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且同時觸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 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 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私 利,竟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 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 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累及我國國際名聲,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 社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有告訴人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110年8月2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本院 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頁;本院卷第30頁),復參 酌本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市值及販賣期間,暨其於 警詢、本院訊問時自述獲利約5,000元至6,000元,二技畢業 之智識程度,已婚,需要扶養父親,目前經營網路拍賣,月 收入約1萬元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0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信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謹慎 其行,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 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 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核卷內相關扣案證物照 片、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報 表等資料,認均屬本案侵害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商 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均依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另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因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獲利約 5,000元至6,000元等語(見警卷第10頁),固為其犯罪所 得,然考量被告已與前揭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達成 和解,並已賠償10萬元,已如前述,本案若再予以宣告沒 收,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扣案數量 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及圖樣 專用期限(民國) 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 1 遊戲卡匣收納盒 79個(含警員喬裝買家購得之1個) 00000000 NINTENDO SWITCH 116/11/15 第9類:錄有營業用電子遊戲機用程式之唯讀記憶體卡匣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Device (NINTENDO SWITCH) 117/01/31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Device + NINTENDO/SWITCH (logo) 117/01/31 第9類:錄有營業用電子遊戲機用程式之唯讀記憶體卡匣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Device/NINTENDO/SWITCH (logo) 117/06/30 第9類:錄有營業用電子遊戲機用程式之唯讀記憶體卡匣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NINTENDO/SWITCH (logo) 117/01/31 第9類:錄有營業用電子遊戲機用程式之唯讀記憶體卡匣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THE LEGEND OF ZELDA 116/07/31 第28類:掌上型液晶遊樂器專用套 00000000 SUPER MARIO (logo) 113/03/31 第28類: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用護套;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用手提護套;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2 遊戲機保護膜 6個 00000000 NINTENDO SWITCH 116/11/15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螢幕保護膜 00000000 Device (NINTENDO SWITCH) 117/01/31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螢幕保護膜 00000000 Device + NINTENDO/SWITCH (logo) 117/01/31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螢幕保護膜 00000000 Device/NINTENDO/SWITCH (logo) 117/06/30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螢幕保護膜 3 遊戲機保護殼 1個 00000000 NINTENDO SWITCH 116/11/15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Device (NINTENDO SWITCH) 117/01/31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Device + NINTENDO/SWITCH (logo) 117/01/31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Device/NINTENDO/SWITCH (logo) 117/06/30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NINTENDO/SWITCH (logo) 117/01/31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4 遊戲機底座 11個 00000000 NINTENDO SWITCH 116/11/15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 00000000 Device (NINTENDO SWITCH) 117/01/31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 00000000 Device + NINTENDO/SWITCH (logo) 117/01/31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 00000000 Device/NINTENDO/SWITCH (logo) 117/06/30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 00000000 NINTENDO/SWITCH (logo) 117/01/31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 5 遊戲機手把充電架 14個 00000000 NINTENDO SWITCH 116/11/15 第9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充電座 00000000 Device (NINTENDO SWITCH) 117/01/31 第9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充電座 00000000 Device + NINTENDO/SWITCH (logo) 117/01/31 第9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充電座 00000000 Device/NINTENDO/SWITCH (logo) 117/06/30 第9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充電座 00000000 NINTENDO/SWITCH (logo) 117/01/31 第9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充電座 6 遊戲機手把保護套 13個 00000000 NINTENDO SWITCH 116/11/15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Device (NINTENDO SWITCH) 117/01/31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Device + NINTENDO/SWITCH (logo) 117/01/31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Device/NINTENDO/SWITCH (logo) 117/06/30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00000000 NINTENDO/SWITCH (logo) 117/01/31 第28類: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保護套、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收納護套 7 Super Mario公仔 18個 00000000 SUPER MARIO 116/08/15 第28類:模型玩具 00000000 MARIO 119/07/15 第28類:玩具 8 Mario Kart公仔 4個 00000000 MARIO KART 118/08/15 第28類:玩具 00000000 MARIO 119/07/15 第28類:玩具 9 Pokemon公仔 7個 00000000 PIKACHU & design 118/05/31 第28類: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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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