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0年度,44號
ILDM,110,撤緩,44,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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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景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2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號、108年度訴字第3
3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李景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景琪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29號、108年度金訴字 第11號、108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9年1月7日確定。茲 因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中,且自110年4月至10月已連續6月 未至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報到,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4條之2第1、2、4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74條之3、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 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 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 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受保護 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 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 、2、4款、第74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一)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金訴字第2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號、108年度訴 字第3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並於民國109年1月7日確定,受刑人緩刑暨保護管 束期間自109年1月7日至112年1月6日止等情,有判決書、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69號裁定觀察勒戒(偵查案號:110年 度毒偵字第248、532號)乙節,有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佐,堪認其未保持善良品行,而屬違 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
(三)又受刑人於前揭緩刑暨保護管束期間之110年4月8日因故未 能至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報到,經觀護人同意後,約定應於 同年月12日報到,然逾期未報到,而屬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 遵守事項,遂經檢察官於110年4月14日以宜檢貞管109執護 助5字第1109006302號函送達至受刑人戶籍地及其陳報之居 住地「宜蘭縣○○鎮○○巷00號6樓之4」告誡並通知下次應於同 年5月10日報到,並告以應遵守保護管束規定按時報到,以 免影響緩刑等情,受刑人仍逾期未報到,檢察官再於110年5 月12日以宜檢嘉管109執護助5字第1109008431號函送達受刑 人住居所,告誡並通知下次報到日期,並告以應遵守保護管 束規定按時報到,以免影響緩刑等情,受刑人再次未報到, 且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核定定於受刑人受保護管束期間對其不定期採驗尿液, 檢察官遂於110年6月10日以宜檢嘉管109執護助5字第110901 0071號函送達受刑人住居所,通知下次報到及採尿之日期, 並告以應遵守保護管束規定按時報到接受採尿,以免影響緩 刑等情,受刑人依然未報到接受採尿,檢察官分別於110年7 月12日、8月11日、9月14日以宜檢嘉管109執護助5字第1109 011198、1109013102、1109015303號函送達受刑人住居所告 誡並通知下次報到、採尿日期,並告以應遵守保護管束規定 按時報到,以免影響緩刑之旨,受刑人仍無故未報到等情, 有前揭函文、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等在卷 可稽。是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未前往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報 到接受保護管束,且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並無在監在押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可查,而於該期間內猶 未遵期報到,顯見受刑人係在可接受保護管束之情形下,無 正當理由拒不服從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足認情節重大 ,可認緩刑所附命之保護管束處分對受刑人已不能收其成效 ,而有執行刑罰的必要。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 上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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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