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林煜晉
林宛君
林宛穎
被 告 林文貽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林文貽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 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 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